大河報訊 “交了一年的房租,才住半年房東就不讓住了,剩下的半年房租和押金也不準備退給我。”8月20日下午,來洛陽做生意的韓女士撥打本報熱線電話反映了自己遇到的一件麻煩事。 投訴 合同沒到期讓我搬家,我的損失咋辦 韓女士去年12月份在老城區萬安街居業小區租住了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并交了一年的房租和1060元的押金。然而,只住了半年,出租方洛陽居運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居運公司)因為要賣這套房子,讓她搬出去。 韓女士說,居運公司一開始與她協商的結果是,如果她搬走,該公司就將押金和剩余的房租退還。可她找到新的房子,交過定金之后,居運公司卻突然反悔。據韓女士介紹,出租方出爾反爾的原因是房子賣不掉了,想讓她繼續在此租住下去。 “這樣的話,我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韓女士說,她新找好的房子已經支付了定金,如果不去住,定金肯定要不回來。居運公司想讓她留下,就必須幫她出這筆錢。“但是,居運公司認為定金與他們無關,拒絕了我。” 律師 以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為準 8月21日上午,記者聯系上了居運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董順興。董順興說,當初,公司想要將房子出售,便提前一個月跟韓女士商量,如果她另找房子,公司可以把押金和剩余的房租退還,她同意了。“但是,韓女士在找到新的房子之后,要求我們公司補償相應的搬家費和裝修費,由于雙方的租房合同中沒有相關規定,所以沒有談攏。”董順興說,韓女士所稱的裝修費是指其在租住房子期間,曾對該房子做過簡單的裝修。 “她的要求有些苛刻,如果她想搬走,我們肯定會按照當初協商的結果處理,把押金和剩余的房租退給她。但她向別人所繳納的定金,和我們公司沒有關系,我們沒理由補償她。”董順興說,公司會繼續和韓女士協商,盡量讓雙方都滿意。 那么,韓女士剩余的房租和押金到底能不能要回來呢?河南萬基律師事務所的郭磊律師認為,韓女士要求出租方提供搬家費和裝修費,要看雙方當初簽訂的書面合同是否有規定。如果沒有,需要雙方再次就此協商后簽訂書面協議。 郭磊律師提醒市民,在租房子前一定要與出租方簽訂合同,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也要變成書面協議,同時保存好相應的收據。(記者 趙騰飛 實習生 陳杰) 閱讀完標題為(洛陽一房東為賣房攆走租客 沒賣出又不讓租客走)的文章后,{www.se0552.com}小編為大家推薦更多相關文章,千萬不要錯過哦! (責任編輯:北京信息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