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駱倩雯)有財產刑未履行,在服刑期間如果高消費或銀行卡內余額超過一定數額,那申請減刑就將面臨失敗。昨天,詐騙18.5萬元的潘某申請減刑被法院裁定予以駁回。經查證,潘某的銀行卡內有2萬余元,法院以其有履行能力,不積極履行財產刑,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宣告不予減刑。據一中院通報,法院將減刑假釋與服刑人員的消費水平掛鉤,三年執行了財產刑共計5960余萬元。 54歲的潘某曾經是名司機,因詐騙被勞動教養3年,1991年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服刑期滿后,潘某又犯了詐騙罪,騙了付某等3人18.5萬元,2010年被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2萬元,追繳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法院判決后,潘某被移送至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監獄服刑。 一中院曾先后兩次對潘某予以減刑共計22個月,原本今年9月30日,他就將刑滿釋放。2015年2月11日,潮白監獄再次提出對潘某的減刑建議,認為其能夠認罪悔罪、積極改造,2014年獲得監獄表揚獎勵,建議對其減刑4個月。 然而,檢方卻提出,原審判決潘某有期徒刑8年,追繳人民幣18.5萬元,但他一直未履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罪犯卡上余額過多,有財產履行能力不履行,在減刑時從嚴把握。 在昨天的庭審中,潘某解釋稱,他并不清楚財產刑在哪里繳納,以為從監獄可以直接劃走,所以才將錢存到卡里。他說,去年他還給女兒打電話讓她去朝陽法院問過繳納罰金的事,但電腦數據庫中沒有他的名字。之后他的家人又再次聯系,但始終沒有繳納成功。潘某認為他一直在積極履行財產刑。至于監獄卡里的2萬多元余額,潘說是家人湊來繳納罰款的,而一直沒成功,現在還剩下一萬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罪犯潘某在服刑改造期間,雖然表現較好,但其在監獄保障其基本生活條件下,獄內消費余額較高,屬于有履行能力、不積極履行財產刑的情況,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因此裁定對潘某不予減刑。 市一中院院長陸偉敏介紹,2012年起,一中院在全市范圍內首先落實減刑、假釋案件的裁前公示制度,2012年全年促使減刑、假釋案件罪犯繳納財產判項512萬余元。2013年,一中院首先提出采用“審查罪犯獄內消費為主,審核罪犯家庭狀況為輔”的方法,全年促使罪犯履行財產判項2670余萬元。2014年,一中院促使罪犯履行財產判項2780余萬元。據統計,三年下來,一中院共促使服刑罪犯履行財產判項5960余萬元。 市一中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徐慶斌表示,服刑人員在監獄內的消費情況與減刑、假釋有四種“因果關系”,分別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獄內消費、存款余額或者前二者之和超過財產刑或者附帶民事賠償數額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獄內月均消費額較高的;提請假釋的案件,罪犯所承擔的財產刑、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全部執行、履行的;在罪犯符合減刑的其他條件下,確立罪犯財產刑執行、附帶民事賠償履行情況與其獲得的減刑幅度相關聯機制,具體來說,可以根據罪犯執行數額與財產給付總額之間的比例關系,來確定其獲得減刑幅度。 閱讀完標題為(有錢不退贓 詐騙犯減刑泡了湯)的文章后,{www.se0552.com}小編為大家推薦更多相關文章,千萬不要錯過哦! (責任編輯:北京紀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