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駱倩雯)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因不滿喬丹二字被注冊成為體育用品的商標,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被駁回。圍繞商標,邁克爾·喬丹與商評委打了30多起官司,結果一審均敗訴。昨天,這30多起案件的二審在北京高院合并開庭審理。 “Jordan Brand”是耐克公司旗下的一個品牌,其商標是喬丹灌籃的形象,耐克公司與喬丹簽約,自主研發的籃球鞋風靡全球。“MICHAEL JORDAN”文字商標,于1991年6月25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權利人為耐克公司。 案中被異議商標是“喬丹”文字商標,于2007年4月26日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18類的“書包、寵物服裝”等商品上,權利人為中國的喬丹體育公司,之后還陸續注冊了“QIAO DAN”、“僑丹”、“橋丹”、“喬丹王”等多個商標。 圍繞“喬丹”商標一共有34起官司,其中32起是邁克爾·喬丹起訴商評委,涉及不同類別的商品;還有兩起是耐克公司的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經過長期使用宣傳,在中國境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并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盡管被異議商標“喬丹”與“MICHAEL JORDAN”的“JORDAN”在部分呼叫上相近,但JORDAN為美國人的姓氏,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漢字“喬丹”明確指向“MICHAEL JORDAN”先生,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商品與MICHAEL JORDAN先生所具有影響力的籃球運動領域差別較大,二者各自使用在不類似的商品上,已各自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此外,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不當利用了MICHAEL JORDAN先生姓名知名度或可能對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造成其他影響。 昨天二審的庭審中,飛人喬丹一方提出,通過他們的調查,63%的公眾在聽到喬丹體育品牌時,會與籃球巨星喬丹聯系在一起,喬丹體育是傍著邁克爾·喬丹的知名度,系抄襲、模仿邁克爾·喬丹先生姓名的惡意注冊,其長期以來通過建立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所取得的知名度,不應作為認定被異議商標知名度的依據。同時,喬丹公司所運用的商標,還模仿了邁克爾·喬丹的運球姿勢。此外,上訴人認為,第三人喬丹體育公司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商標已經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足以同“MICHAEL JORDAN”引證商標相區分。 商評委辯稱,他們也做過一項調查,結果顯示,90%的消費者清楚地知道喬丹體育是國內的民族品牌,“不能把消費者當傻瓜。”商評委一方的代理人表示,就算部分人會將喬丹體育的商標與球星喬丹本人聯系在一起,但這并不能等同于消費者會將二者混淆,現在的消費者都有自己理性的判斷。此外,代理人提出,喬丹體育目前有6000多家門店,且很多店都開在小城市,這恰恰是邁克爾·喬丹本人品牌不會去開店的地方,所以更不存在消費者會混淆的問題。喬丹公司在宣傳中,也沒有刻意將喬丹商標與喬丹本人相聯系。但對此,上訴人并不認可,他們認為就算不會去這些城市開店,但恰恰是這些地方的公眾分辨率更低,更容易將二者混淆在一起。 此案將擇期宣判。 閱讀完標題為(30多起維權案一審全敗二審合并審理)的文章后,{www.se0552.com}小編為大家推薦更多相關文章,千萬不要錯過哦! (責任編輯:北京紀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