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 本報記者 高健 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印發該《意見》,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解決“立案難”,保障當事人訴權?!兑庖姟穼⒂?月1日起施行。 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案件 法院必須受理 《意見》提出,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 依據《意見》,立案前提不變,即屬于法院應當受理的范圍,法院才予立案。 《意見》明確登記立案范圍,包括五種情形: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于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意見》還列明四種不予立案的情況,包括: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訴訟已經終結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屬于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當場登記立案 禁止不收材料 到法院立案的人大都有這樣的體會,一次性成功立案太難,不是缺這個證明就是缺那個文件,立一次案,要反反復復跑好幾趟法院。 為避免當事人訴累,《意見》規定法院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意見》要求法院要嚴格執行立案標準,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和廢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土政策”。 預約立案 化解案件激增 立案登記制,各法院案件激增怎么辦?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從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訴訟服務水平,完善便民服務機制,特別是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大力推行網上登記立案平臺建設。 根據《意見》規定,法院應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和信息化建設,實現公開、便捷立案,推行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為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便利。同時,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讓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 同時,還要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糾紛解決方式。同時,還要完善繁簡分流、先行調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庭前準備程序,召集庭前會議,明確訴辯意見,歸納爭議焦點,固定相關證據,促進糾紛通過調解、和解、速裁和判決等方式高效解決。讓更多的案件解決在審前。 違法濫訴 恐擔刑責 目前,違法濫訴現象增多,有些當事人為通過訴訟謀取非法利益,或偽造證據,或惡意串通來打官司。立案登記制會不會縱容這種情況? 《意見》要求:法院要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哄鬧、滯留、沖擊法庭等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或者編造事實、侮辱誹謗審判人員,嚴重擾亂登記立案工作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圍攻、靜坐、纏訪鬧訪、沖擊法院等,干擾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案不立 責任人將被追責 為確保結案數量,很多法院一到年底就出現怪狀——想方設法阻止當事人立案,以免新立案件數量拖了法院后腿。這一現象將有所改變。 《意見》規定,法院監察部門要對立案工作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法院應當公開立案程序,規范立案行為,加強對立案流程的監督,上級法院應充分發揮審級監督職能,對下級法院有案不立的,責令其及時糾正,必要時,可提級管轄或者指定其他下級法院立案審理。 法院還要自覺接受監督,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督查法院登記立案工作反饋的問題和意見,要及時提出整改和落實措施;對檢察機關針對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駁回起訴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訴,要依法審理,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要及時處理,并書面回復;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反映和投訴的問題,要及時回應,確有問題,要依法糾正。 新聞追問 記者:與現行的立案審查制相比,立案登記制有什么特點? 最高法院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立案審查制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其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以及管轄權等。 立案登記制指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除《意見》規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一律接收,并出具書面憑證。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 兩者訴訟起點不同。立案審查制下,訴訟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立案登記制下,訴狀提交給法院時,訴訟就開始了。 兩者立案條件不同。立案審查制下,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尺度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 兩者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記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訴狀,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充分保護。 記者:登記立案程序是否有時間上的硬性要求,如何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負責人:依據《意見》規定,法院當場能夠判定起訴、自訴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如起訴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于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認為起訴、自訴和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先行立案。這主要是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登記立案后,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轉給相關業務庭。相關部門不得隨意以起訴材料不齊全、訴訟證據有缺失或者案件難以審理執行等為由,將案件材料退回立案部門。 最高法院還將頒發登記立案的規范性文件。 閱讀完標題為(5月1日起法院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的文章后,{www.se0552.com}小編為大家推薦更多相關文章,千萬不要錯過哦! (責任編輯:北京紀事) |